遺產稅申報(申請方式/應附文件)

 i.  法令依據:遺產及贈與稅法。

 ii.  申報時間及受理機關:

  1.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(包括動產、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),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,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或所屬分局、稽徵所申報
  2.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,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,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,應向台北縣(市)國稅局申報。

 iii.  遺產稅納稅義務人

       1. 有遺囑執行人者,為遺囑執行人。

       2. 無遺囑執行人者,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。

       3. 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,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。

 iv.   查詢: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稅捐稽徵處(分處)。

 v.  遺產稅應附文件如下:

遺產種類

所需文件

申請機關

被繼承人

財產清單

全功能櫃枱

被繼承人

除戶戶籍謄本

戶政事務所

繼承人

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(準定繼承人)

戶政事務所

土地

土地登記謄本

地政事務所

房屋

房屋稅單影本或房屋稅籍資料

房屋所在地稅捐處

存款

存摺(封面及內頁(死亡當日)或存單影本

若無存摺,請金融機構開餘額證明

上市上櫃股票

股數餘額資料&死亡當日收盤價

報紙或原開戶證券公司

未上市上櫃股票

股東名冊,死亡當時公司之資產負債表,損益表(3個月內)

該公司

汽車機車

行照影本

自行估價

arrow
arrow

    禮御生命美學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