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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命禮儀-禮御生命美學  


 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:


  一個人的死亡,短時間內在心理上及生活上,將帶給遺族極大的衝擊、慌亂。不過除了上述的影響之外,「死亡」也會帶來重大的法律上權利義務的變動,這一切都要從民法的「概括繼承制」說起。
 

 一.拋棄繼承:

也就是拒絕承受往生者生前的一切權利和義務,包括財產、債權和債務。這個手續必須在知悉親人過世兩個月內用書面向當地法院辦理,同時以書面知會其他承關係人,你已辦理拋棄繼承,如果其他繼承關係人也要拋棄繼承,也需要依同樣手續申請,若其中一關係人未申請,則會成為繼承人

   1.依據民法第
1184條的規定,當一個人死亡時,他在財產上的一切權利、義務就會由繼承人全部承受。
   2.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順序:配偶是當然的繼承人,其他的繼承人依照順序分別為直系血親卑親屬(即子女、孫子女等,不分男女,不分出嫁與否,也不分親生或收養)、父母、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。
   3.
在確定被繼承人的債務金額超過遺產價值時,家屬必須依據民法第1174條規定「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二個月內」,以書面向法院聲明「拋棄繼承」,並請附上死者除戶戶籍謄本與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,以及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的書面,或者寫一份拋棄繼承聲明書,請對方在上面簽名或蓋章表示已收到通知,如能附上印鑑證明更好,或者用存證信函通知,將存證信函影本及雙掛號回執一附在聲請狀上,送交法院收發室,如果拋棄繼承人依法完成所有法定程序,法院就會給繼承人「拋棄繼承准予備查」函,有了這個函文,繼承人就不用繼承死者的債務,也不用怕自己的固有財產被強制執行了。


二.限定繼承:

就是繼承人所負的債務責任,以及繼承的全部財產為限,當財產大於負債時,清償債務後,多出來的財產即繼承人所有;若負債大於財產,則以繼承財產做完全清償為限,不足部分,繼承人無須繼續承擔

  
 1. 
遺產價值可以確定,但是債務金額無法確定時,可依民法第1154條規定,完成限定繼承程序的繼承人,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遺產,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。
   2.
「限定繼承」必須在「繼承開始(即死亡時)時起三個月內」,開具遺產清冊,呈報法院,繼承人一樣要把握時間,以狀紙附上死者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戶籍謄本,及遺產清冊(可以國稅局提供之遺產歸戶資料充之),向法院聲請,然後由法院裁定,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,繼承人將裁定登報,再將登報證明寄回法院,就完成「限定繼承」的手續,將可能的「天上掉下來的債務」阻絕在門外。
   3.法院都有例稿可供參考,司法院的網站(網址)首頁有便民服務專區點選後進入代撰書狀範例選項。進入「非訟事件」類,第七項就是拋棄繼承狀的例稿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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