生命禮儀-禮御生命美學   

遺囑主要是交代遺物、遺產等物質項目,而且要等立遺囑人過世後才生效,目前設立遺囑的方式,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,包括以下幾種:

1.自書遺囑:由立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,並註明年、月、日及親筆簽名,如有增減、塗改,應於更改處另行簽名,即具有遺囑效力

2.公證遺囑:指定兩人以上的見證人,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,並由公證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,同時寫明年、月、日,由公證人、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,遺囑人不能簽名者,可按指印代表,若無公證人,可由法院書記官行之

3.密封遺囑:指定兩人以上見證人,向公證人陳述其為自己的遺囑,於遺囑上簽名後,將其密封,並在封口處簽名,若此遺囑非本人自寫,要述繕寫人之姓名、住所,由公正人於封面註明該遺囑提出之年、月、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,與遺囑人和見證人同行簽名

4.代筆遺囑: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,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,見證人中一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後,標示年、月、日及代筆人姓名,由見證人全體和遺囑人同行簽名,遺囑人不能簽名者,可按指印代替

5.口授遺囑:通常是遺囑人因為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,無法以其他方式立遺囑而採行的方式,其中又分為筆記口授和錄音口授

  A.筆記口授遺囑:是由遺囑人指定兩人以上之見證人,口授遺囑意旨,並由其中一位見證人,將該遺囑的意旨,據實做成筆記,並載明年、月、日,再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

  B.錄音口授遺囑:則由遺囑人指定兩人以上之見證人,口授遺囑意旨,遺囑人姓名及年、月、日,再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內容及見證人姓名,全部予以錄音,將錄音帶現場密封,並註明年、月、日,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

  以上遺囑民法第1219、1220、1221、1222條規定,遺囑人可隨時撤回遺囑全部或一部分;前後遺囑相牴觸時,以最後的遺囑為主;另外,遺囑人之行為與遺囑內容相牴觸時,其牴觸部分之遺囑視為撤回;,若遺囑人故意破毀、塗銷,或在遺囑上註明廢棄之意思者,也視為遺囑撤回

 

立遺囑注意事項

1.繼承人不能當見證人
2.受遺贈人不能當見證人
3.遺囑內容如出現和事實不符的狀況,則無效
4.遺囑內容不得聲明不給某位法定繼承人,亦即遺囑不能妨礙特定人之特留份

什麼是生預囑?

所謂的生預囑,主要是交代自己願意的醫療照顧方式,立囑人在世時,此份生預囑就生效,民國89年立法通過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,凡是二十歲以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人,在平時就可立下生預囑,包括將來為自己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、預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意及預立醫委任代理人委任書,當自己罹患末期疾病時,這些意願皆已生效且受到法律的保障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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