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執行流程】詳閱墓地使用法規→購買私人墓地或是申請公有墓地→了解墓地修繕相關事宜→了解墓地起掘相關事宜
˙詳閱墓地使用法規
隨著時代的變遷,以及可使用土地的限制,採行土葬已有減少的趨勢,但如果往生者和家屬仍傾向入土為安,建議就要盡早安排,了解公有墓地與私人墓地的申請規定、方法、費用等相關事項。關於墓地的使用法規,可向各縣市主管機關查詢,也可詳閱「殯葬管理條例」第二十二~三十條規定。現今台北市已禁止土葬,並且不得設置私人墓地,而且台北市公立公墓自民國82年1月4日起,規定墓地使用年限為七年,火葬或撿骨後之骨骸,不得再行土葬。
˙購買私人墓地須知
1. 要求業者出具契約書及管理辦法 依法令規定應有三十天的審閱期,民眾可請代書、律師或洽詢政府主管機關,協助審閱內容。契約書內容應包括:
a. 雙方的權利義務。
b. 有關墓地的各項價格、位置、面積(長寬)等。
c. 付、退款方式及期間。
d. 違約的罰則。
e. 墓地使用及管理辦法。
f. 爭議之處理。
g. 解約之處理。
h. 墓地之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規定。
i. 口頭保證的事項也要列入契約書中。
2. 檢視施工內容是否與法規相符
墓地施工前請確定工料、材質、規格、形式,並請業者畫施工圖、估價,同時確認是否與前述法規相同。
3. 確認細節後再完成簽約
簽約前要確認墓地是否有瑕疵、位置、規格、方位、編號、書量、管理單位等細節,以免日後產生糾紛。
4. 確定交易完成後須取得的證明文件
完成交易後,必須取得以下證明文件,才算完成整個交易手續,同時擁有使用墓地的相關權利。
a. 雙方用印之契約書。
b. 墓地使用權利證明書、維護管理辦法。
c. 發票或收據。
˙申請公有墓地須知
˙申請單位:各縣市公墓的主管機關,除直轄市外,一般為鄉(鎮、市)公所。
˙應具備文件:
1. 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二份。
2. 申請人身分證(正本驗退、影本留存)、私章。
˙申請程序:
1. 申請人持應備證明至公墓辦公室,會同墓地管理員至墓區勘定墓位後,填寫「墓地使用申請書」。
2. 申請書經墓地承辦課員核章後,由申請人連同相關文件攜至該處服務中心核判並繳交使用規費。
3. 申請人必須有埋葬許可證及使用費收據後,才能辦理埋葬事宜;無埋葬許可證及未繳交墓地使用規費者,不得擅自施工埋葬。
˙注意事項:
1. 進入墓區祭掃時,祭品及廢棄物不得隨地棄置,焚化紙燭於離開墓地時,應將火種滅熄,以免發生火災。
2. 整修墳墓應向管理單位申請,經核准後,才能進行。
3. 公墓不得有偷葬、侵占、浮厝靈骨、露置骨罈、放牧牲畜或鑿池墾耕之不法行為,違者移送法辦。
4. 同一墓區之墳墓應同一方向,不得擅自變更,違者不准施工。
5. 公墓埋葬棺木時,以申請者註記之亡者為限,其棺面應深入地面七十公分以下,傳染病死亡者,應在一百二十公分以下,墓頂最高不得超過地面一百五十公分,墓穴並應嚴密封固。
6. 墓地使用應按申請面積、位置施工,墓基使用以一墓一穴為原則,只限申請登載之亡者。
7. 施工時,如損毀鄰墓或破壞公共設施,在完工前應負責修復。
8. 建墓竣工後,應將廢土及雜物,清除搬運至公墓地區外,不得任意棄置。
9. 火化後之骨灰或遺骨依規定不得下葬。
文章摘自「結命結業式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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