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執行流程】向該地區殯葬管理機關提出申請→安排骨灰(骸)再處理→裝入容器→進行樹、灑葬儀式→設立紀念標誌及追思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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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該地區殯葬管理機關提出申請 

應具備文件:
1. 申請人身分證(影本乙份留存,正本核對後發還;以直系血親為主,其他人須備委託書)。 
2. 火化許可證或骨灰(骸)遷出證明或起掘證明(三者其中一種)。 
3. 決定樹、灑葬的地點,並填寫樹、灑葬申請書。 
4. 骨灰罐(盒)領用單。 



安排骨灰(骸)再處理 
實施樹葬、灑葬之骨灰,應經過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,以台北市為例,必須向台北市第二殯儀館申請,由業務單位登記入葬的時間和樹葬的位置,其他縣市也是必須跟當地的殯儀館申請辦理。 


裝入容器 
將受葬者骨灰再處理後,裝入殯葬單位免費提供之容器內,或自備其他不含毒性成分且可於一年內腐化之容器。申請人必須在容器上填寫受葬者姓名,並親自簽名,再由火化人員確認後,於申請書文件中加蓋骨灰再處理戳章,註明「已完成骨灰再處理」後,由申請人將骨灰攜回。

 
進行樹、灑葬儀式 樹葬的方式: 
申請人於樹葬區核准位置,會同管理員,由家屬自行或僱工挖掘穴位。接著依規定,申請人必須將骨灰容器安葬於距離地表四十五公分以下,然後覆土。 灑葬的方式: 申請人將骨灰拋灑於灑葬區,再拋灑花瓣或塵土。 ˙設立紀念標誌及追思 
紀念碑由申請人依現況自行購置,並由管理單位或申請人自行將已經雕刻完成的紀念碑固定於紀念牆。 之後家屬可於每年忌日或清明時分,自行進行追思儀式,或獻上追思花束。

節錄自 生命結業式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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