遺產稅申報(申請方式/應附文件)
i. 法令依據:遺產及贈與稅法。
ii. 申報時間及受理機關:
-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(包括動產、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),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,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或所屬分局、稽徵所申報。
-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,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,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,應向台北縣(市)國稅局申報。
iii.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
1. 有遺囑執行人者,為遺囑執行人。
2. 無遺囑執行人者,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。
3. 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,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。
iv. 查詢: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稅捐稽徵處(分處)。
v. 遺產稅應附文件如下:
遺產種類 |
所需文件 |
申請機關 |
被繼承人 |
財產清單 |
全功能櫃枱 |
被繼承人 |
除戶戶籍謄本 |
戶政事務所 |
繼承人 |
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(準定繼承人) |
戶政事務所 |
土地 |
土地登記謄本 |
地政事務所 |
房屋 |
房屋稅單影本或房屋稅籍資料 |
房屋所在地稅捐處 |
存款 |
存摺(封面及內頁(死亡當日)或存單影本 |
若無存摺,請金融機構開餘額證明 |
上市上櫃股票 |
股數餘額資料&死亡當日收盤價 |
報紙或原開戶證券公司 |
未上市上櫃股票 |
股東名冊,死亡當時公司之資產負債表,損益表(3個月內) |
該公司 |
汽車機車 |
行照影本 |
自行估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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