75歲的趙老太太是虔誠佛教徒,四年前患乳癌後就已開始準備往生的資糧,不但交代遺物、遺願、備妥自己的壽衣、壽鞋、骨灰塔位等,還交代六個子女在她臨終時不要急救,只要安靜唸佛。誰料有天在家中趙老太太突然呼吸困難,老二將她送急診轉加護病房,並要求醫師千萬別讓母親斷氣,用所有方法來維持生命。醫師告知,病人已深度昏迷,存活希望不大,要子女決定是否施救。五個子女皆願尊重母親交代,不要急救,但老二堅持要救,吵成一團。醫師怕被老二告,就叫他們簽署自動出院同意書,帶母親回家。結果老太太回到家後不久就往生,手足間也反目成仇,老太太臨終時身心皆不得平靜。
維護善終的權益
趙老太太雖然早就交代子女要讓她「善終」,不要在臨終時用醫療武器折磨她。無奈子女們意見不同且不合,而醫師又無法擔起醫學倫理中「不傷害原則」的責任,挺身保護病人的自主權。台灣已於2000年立法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」,在病人自主意願下,即可合法地不作心肺復甦急救。因此無論孩子是否同意,醫院在二位醫師診斷為末期病人,死亡無法避免之下,無須施予臨終病人痛苦又無效的急救。趙老太太雖然交代了臨終醫療,即「預立醫囑」,但仍需再立下「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」。一旦病人意識不清,無法表達意願時,這位預立的醫療委任代理人就可全權做主。如果趙老太太事先就指定能理解她心意的一個孩子作代理人,到時老二就算反對也沒有用,憾事也就不會發生。
文章節錄自安寧伴行/趙可式教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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